中新網龍岩9月25日電 (陳立烽吳金燕張金川)礙於情面幫公司借款作了擔保併在《借款保證擔保協議書》簽了字,不想就成了被告,還得承擔公司百萬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,面對這筆巨額債務,福建漳州某公司的蔡某、曹某等十二名職員傻眼了。
  福建省龍岩市中級法院25日披露,該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作出一審宣判:被告漳州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352.5萬元,並向原告支付利息;被告蔡某、曹某等對上述還款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;蔡某、曹某等承擔保證責任後,有權向被告漳州某公司追償。
  被告漳州某公司因資金周轉欲向原告張某借500萬元,於是找到了公司蔡某、曹某等十二名職員為其借款提供擔保,並出具了《承諾書》,承諾:“在協議書上的個人簽字和擔保不負任何經濟法律責任,一切責任都由公司承擔”。
  蔡某、曹某等十二名職員礙於情面於2011年9月5日,與原告張某、被告漳州某公司共同簽訂了《借款保證擔保協議書》,約定:“借款人漳州某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貸款人張某借500萬元,借款期限從2011年9月5日起至2013年4月5日,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%計算;蔡某、曹某等作為保證人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,保證期間為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,保證範圍為借款所有本金、利息等;發生爭議由張某住所地法院管轄。”
  同日,原告張某依約將500萬元借款轉到被告賬戶。借款期滿後,被告漳州某公司只歸還原告借款利息140萬元,本金147.5萬元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《借款保證擔保協議書》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,且不違反法律、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應認定合法有效;《承諾書》系借款人與保證人內部約定,對外不具有證明力,不予認定。被告漳州某公司未能按約償還全部借款,屬違約行為,應限期清償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;蔡某、曹某等十二名職員自願為被告漳州某公司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,該擔保行為應認定為有效,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十餘職員礙於情面擔保 擔來百萬債務悔不當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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