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江商報消息 法院根據實際損失予以調整
  本報訊(記者 吳邊 通訊員 陳群安)609萬的鋼材款沒有按時支付,某鋼材貿易公司將某建築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支付違約金。鋼材貿易公司主張按照合同約定的按3%月息支付違約金,而建築公司則稱根據銀行利率按照7.11‰的月息計算違約金,兩個月息相差4.2倍。法院考慮到鋼材貿易公司的實際損失後重新計算了月息了結了此案。
  違約金計算產生分歧
  鋼材貿易公司稱,2009年9月到2012年3月,他們累計向某建築公司下屬一項目部供應了價值2493萬餘元的鋼材,根據合同約定,建築公司應按照拖欠金額的月3%支付利息和資金占用費。直到起訴時項目部共拖欠鋼材款609萬餘元。
  2012年,鋼材貿易公司將建築公司起訴到當地法院,要求建築公司支付鋼材款及計算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、資金占用費(計算至2012年9月4日為290萬餘元)。建築公司認為鋼材貿易公司要求的違約金高於其損失,認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。
  一審法院認為,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超過了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30%,違約金過高應該調整,最終判決的結果,與原告的要求相去甚遠。
  省高院判按具體損失估算
  鋼材貿易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省高院。鋼材公司認為,該行業貨款回籠十分重要,且目前很難獲得銀行貸款,為了按期履行合同,法人只好向民間借貸,月利息高達2.5%,一審法院對其損失計算有誤。
  省高院調查後認為3%的月息轉化為年利率為36%,高於同期內銀行貸款利率的6.8倍,可以認定為違約金過高,但鋼材貿易公司是需要流動資金的經營主體,不能按期獲得貨款會受到極大影響。要維持正常運作,其必須借貸或融資。融資成本能體現其實際損失。建築公司未能按時付款,鋼材貿易公司將該筆資金用於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應視為損失。不過,一審法院對於違約金的計算不能體現這部分損失。
  省高院決定按實踐中法院支持的民間借貸案件利息的上限(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)計算。最終,得出計算結果,截至2012年11月12日,建築公司應支付的違約金總額為208萬餘元。2012年11月13日起,建築公司所欠鋼材款為279萬餘元同樣按2%的月利息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本金為止。
  法官
  說法
  審理此案的張雲燕法官表示,一般高於同期內銀行貸款利率的6.8倍就可以認定違約金過高,需要調整。但調整過程中要看到違約造成的損失。此案中,鋼材貿易公司對現金的依賴性很強,所以欠款對其影響很大。不過,如果出現違約金超過合同收益,乙方也不能放縱甲方,要本著公平的原則。張雲燕強調,雙方簽訂違約金條款時,要對整個市場的發展走向有一個預期,認清風險,這樣才能更好地協商違約金賠償條款,簽訂協議後雙方必須尊重合同。  (原標題:違約金算法起分歧 月息相差4.2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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